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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执行情况

2007-11-19 阅读: 出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作者: 编辑:

  1990年9月,联合国召开了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1991年,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这两个文件,并于1992年制定了中国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儿童纲要》),确定了到二十世纪末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近十年来,中国政府遵循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的宗旨和精神,在履行《儿童宣言》和《行动纲领》,实施《儿童纲要》,推动儿童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持久而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就。

  一、制定国家行动计划——《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启动后续行动

  1992年,依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儿童生存和发展的实际状况,参照儿童发展全球24项目标,中国政府制定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纲要包括10项主要目标、39项支持性目标和为实现目标应采取的策略措施。这是中国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此后,国家各有关部门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以及99%的县(市)都制定了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

  二、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纲要的实施

  第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实施纲要提供组织保证。国家成立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绝大多数地市、县也都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机构的设立,使《儿童纲要》的实施纳入了政府工作范畴,形成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坚持“儿童优先”,加强政府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别于1996年和1999年两次召开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儿童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均将《儿童纲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工作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并逐步加大了对儿童教育和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中央财政义务教育年度拨款由1993年的333.56亿元增至1999年947.24亿元,年增长率为19%,妇幼卫生保健和防疫经费分别从1990年的3.05亿元和12.03亿元增加到1999年的10.46亿元和33.88亿元,年均增长14.68%和12.19%。1993-1999年全国缺水地区改水累计投资达310亿元。

  第三,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儿童的原则。规定未成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方面,享有与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九十年代以来,国家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保护儿童有关的法律,从不同角度,体现和贯彻了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儿童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刑法》在严厉打击杀害、强奸、虐待、拐卖等侵害儿童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挽救等方面做了规定,并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各级政府的职责及具体原则;《教育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对儿童受教育权、卫生保健、未成年工的年龄界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和劳动保护做了规定;《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对残疾儿童、女童及被收养儿童的保护做了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多项保护儿童的行政法规,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为促进儿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结合实施《儿童纲要》,中国政府认真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尽力保护所有儿童享受生存、发展、参与和受保护的平等权利。

  第四,对儿童纲要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保证实施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国家和地方都成立了纲要监测评估机构,制定了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对降低儿童和孕产妇死亡死亡、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消灭脊髓灰质炎、普及卫生厕所、普及安全饮水、普及基础教育、保护困境儿童,扩大儿童早期发展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测,通过定期收集这些指标的数据资料,综合分析评价各地、各部门的实施效果。1995年和2000年,我们分别进行了纲要的中期和终期评估,完成了儿童发展的国家报告,为科学决策和制定新的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

  第五、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发挥非政府组织、社区、家庭和大众传媒的作用。各级妇联、共青团等组织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组织儿童开展课外活动、夏令营,救助失学儿童,组织培训、讲座,深入家庭宣传,咨询、散发宣传品等形式积极参与儿童工作;中央和地方的大众媒体将“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作为宣传的重要内容,积极倡导“尊重儿童,爱护儿童”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实施《儿童纲要》取得显著成就,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

  经过近10年的努力,中国实施《儿童纲要》取得显著成就,儿童发展的24项全球目标有21项已经实现,儿童发展的条件和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整体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

  ——儿童死亡率降低,健康水平提高。2000年,全国妇幼保健机构达到3180所个,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医疗保健网络。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九十年代初的50.2‰和61‰下降到2000年的32.2‰和39.7‰,孕产妇死亡率从1989年的94.7/10万下降到2000年的53.0/10万,计划免疫四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消灭了脊髓灰质炎,五岁以下儿童低体重患病率从1990年的21%下降到2000年的10%,基本普及了食盐加碘。

  ——儿童义务教育普及率提高,男女童受教育差距缩小。到2000年,中国在85%的人口地区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由1990年的96.3%上升到2000年的99.1%,女童入学率为99.07%,男女童入学差异由1990年的2.91个百分点下降到2000年的0.07个百分点,小学5年巩固率由1990年的71.4%上升到2000年的94.5%,青壮年文盲率2000年下降到5%以下。

  ——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得到改善。国家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努力为儿童生存、发展创造条件。2000年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覆盖率达到92.38%,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44.84%。

  ——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孤儿、残疾儿童和流浪儿童得到政府特殊关怀和照顾。国家现有儿童福利机构110所,收养孤儿34000多名,S0S儿童村9所,收养孤儿900多名。此外,全国有各类康复中心、站、班近万个,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127个;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人数上升。1999年,残疾儿童在校生371625人,视力、听力语言、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73.4%;失学儿童得到救助。除政府投入外,共青团和全国妇联分别通过“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筹集捐款20多亿元,救助失学儿童和失学女童300多万人次。

  但是,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我们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控制艾滋病三项目标还未能如期达标。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生存、发展、保护的条件和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儿童发展的环境尚需进一步优化;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保健、教育、权利保护有待进一步解决;爱滋病病毒携带者和爱滋病患者中的儿童数量呈上升趋势等。这些问题将作为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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