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收养的规定,建立收养关系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一、收养人的资格
收养孤儿,收养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一) 被收养人未满14周岁;
(二) 被收养人是在地震中丧失父母的孤儿。
三、收养程序
(一) 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二)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三)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收养关系成立,办理户口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外国人、海外华侨及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地震孤儿还需要遵守国家关于《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五、企业或个人收养多名孤儿的特别规定
对于企业或以个人名义收养多名孤儿的,应当向企业或个人所在地民政局申请成立福利机构。该机构作为非盈利性质的社团法人,需要一定的注册资金,具备相应的资质,同时接受年检。福利机构正式成立以后,可以以组织的名义向地震灾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