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突发疾病在急诊看病,在同一家医院留院观察转为住院,医药费算入住院费。异地急诊需要在住院后3日内备案。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意外伤害急诊受到特别照顾,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负担部分)。
急症留观医药费算入住院费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由急诊观察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后,急诊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统一结算。 不需收治住院的,按门诊对待。
已经收治住院的病人,本院因设备或技术所限诊治有困难的,要按规定为病人办理转院。参保人向上一级医院转院时,应补齐转入医院起付标准的差额。向下一级医院转院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危重病人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异地急诊3日内要备案
参保人在异地患急症住院治疗的,应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住院备案手续。病情允许后,应及时回本市治疗。
参保人在异地患急症住院治疗的,除具有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转诊证明外,只能报销一所医院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相应增加10个百分点。未经办理异地住院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治疗结束后,凭现金报销必备材料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凡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参保人所就医的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医疗机构未确定等级的,按照本市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参保人在国外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